本報北京電 (記者 管競) 北京大興摔死女童案昨日在北京市高級人烤肉民法院二審宣判。二審維持原判,韓磊一審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北京高院將對一審死刑判決結果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今室內裝潢年7月23日20時許,被告人韓磊、李明駕車至大興區因停車問題與李某發生爭執。隨後,韓磊將李某的女兒孫某某從幼兒車內抓起摔在地上,李明當場駕車帶韓磊逃離現場。7月26日,被摔女童經搶救無效死亡。
  此前,韓磊及其辯護人在一審和二審庭審中,均提出韓磊事發時沒有看清楚車內是孩子發生誤判,應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關鍵字殺人。
  北京市高院認為,上訴人韓磊曾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仍不思房屋貸款悔改,在刑滿釋放僅九個月後,又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幼童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韓磊所提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應予駁回。韓磊的辯護人所提建議改判或發回重審的辯護意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採納。
  冀中星終審獲莊臣刑6年
  備受關註的“首都機場7·20爆炸案”29日9時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該院終審裁定,駁回冀中星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3年10月1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一審宣判後,冀中星提出上訴。北京市三中院對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經審核確認,上訴人冀中星為引發關註以解決自己的上訪訴求,在山東省家中自製爆炸裝置並乘長途車攜帶至首都機場航站樓國際到達B出口,放任爆炸結果的發生,引發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致其本人重傷,並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應依法懲處。三中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上訴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原標題:北京大興摔死女童案終審:還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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